安徽大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庆南翔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802民初49号
原告:安徽大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1号安庆报业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62780234L(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庆南翔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二期三区5栋29-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44852855X(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528号(商业银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7354350C(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1664169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安庆鑫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922697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第三人:***,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第三人:***,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安徽大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消防安全技术公司)、原告安庆南翔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翔光彩商贸公司)与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发融资担保公司)、第三人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商贸公司)、安庆鑫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工贸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消防安全技术公司、南翔光彩商贸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企发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远东商贸公司、鑫瑞工贸公司、***、***、***经本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消防安全技术公司、南翔光彩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10日分别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被告为缓解对徽商银行安庆华银支行承担保证责任的资金压力,向两原告提出借款,并承诺用向其他反担保人追偿所得的款项及时偿还,两原告同意出借。2015年6月1日,原告大地消防安全技术公司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00万元;2015年9、10月,原告南翔光彩商贸公司先后两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共计10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返还借款。经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将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两原告以弥补损失,两原告迫于无奈,只好同意。为此,双方于2018年11月15日、12月10日分别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对远东商贸公司、鑫瑞工贸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两原告,债权数额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为准。另外,双方就被告履行协助义务、原告解除协议的条件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2月14日,被告通过EMS快递向第三人远东商贸公司、鑫瑞工贸公司、***、***、***寄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上述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故两原告诉至法院。
企发融资担保公司辩称,我司与两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属实;我司确已收到两原告所出借的款项200万元;签订转让协议后,我司已向第三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以上事实请法庭核实后依法判决。
远东商贸公司、鑫瑞工贸公司、***、***、***未到庭,亦未作陈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大地消防安全技术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南翔光彩商贸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发融资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远东商贸公司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鑫瑞工贸公司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的身份证、***的身份证、***的身份证、《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徽行银行进账单2份、(2015)迎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单5份、网上物流查询单5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1日,大地消防安全技术公司出借100万元给企发融资担保公司,该款汇入企发融资担保公司指定的安庆市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南翔光彩商贸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9日、2015年10月20日合计出借100万元给企发融资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大地消防安全技术公司、南翔光彩商贸公司(乙方)与企发融资担保公司(甲方)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1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对远东商贸公司的追偿债权及对鑫瑞工贸公司、***、***、***的反担保追偿债权(保证、抵押),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转让债权数额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为准(含远东商贸公司、鑫瑞工贸公司、***、***、***应共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2491元);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以2015年6月1日出借给甲方的人民币200万元(大地消防安全技术公司、南翔光彩商贸公司各出借100万元)冲抵上述转让价款;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企发融资担保公司在协议落款甲方处加盖公章,大地消防安全技术公司、南翔光彩商贸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
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企发融资担保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EMS快递向远东商贸公司、鑫瑞工贸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为明确远东商贸公司、鑫瑞工贸公司、***、***、***能够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大地消防安全技术公司、南翔光彩商贸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进行转让,转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被告对各第三人享有债权,且已经(2015)迎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将(2015)迎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两原告,为此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从实体上看,《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从程序上看,原告以邮寄及起诉的方式履行向各第三人的通知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对各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对两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有效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安徽大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庆南翔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