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山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6854号 原告:四川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眉山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