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执异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滨江大道北三段碧水云天107号9幢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291QK04。
法定代表人:陈骏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木坊小区11号楼3单元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29P3F。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
本院在执行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7年6月1日,仪陇县马鞍镇人民政府与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仪陇县马鞍镇万寿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领取该项目工程进度款后携款潜逃,造成该项目一直停滞,并欠下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2021年6月,经审计局审计后,该项目还有工程尾款18.7万元未领取。经统计,该项目现尚欠农民工工资15.8万元。现贵院在执行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14万为限冻结了该工程尾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得到解决。现申请解除对该项目工程尾款的冻结,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异议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出以下证据复印件:
1.仪陇县马鞍镇万寿路道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统计表,载明共计欠到戴刚等14人共计158380元;
2.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仪陇县马鞍镇万寿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
3.马鞍镇项目工程支付申请表,载明工程名称为仪陇县马鞍镇万寿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中标价)138.25万元,已拨工程款110万元,本次申请拨款187128元,实际同意拨款167128元;
4.欠条,载明的欠款人为**。
本院查明,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川1324民初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仪陇县马鞍镇人民政府在140000元限额内暂时停止向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等,并于2021年2月5日向仪陇县马鞍镇人民政府进行了送达;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川132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2000元及利息。
因**、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以(2021)川1324执1233号案件受理了该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
本案中,**、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向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2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取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和项目实际施工人,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存在利害关系,仅提供自己制作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统计表,以及自己署名为欠款人的工资欠条复印件,并未经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调查认定或裁决,执行程序中无权确认欠薪事实及欠薪金额,故**申请解除对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取的工程款的冻结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苟杰
审判员 曾刚
审判员 易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