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民终3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2001-13鸿通城A区*楼。
法定代表人:叶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滨江大道北三段碧水云天***号9罐*层*号。
法定代表人:陈骏龙,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4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王虹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书培
审判员  赵建华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