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133号之一

原告: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滨江大道北三段碧水云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291QK04。

法定代表人:陈骏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林,南充市仪陇县方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9845381。

法定代表人:王庆炎。

原告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芝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