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981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沙中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民终3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中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在银行的存款754217.6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山
审判员 王雅军
审判员 杨孟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