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23民初457号
原告:青海德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091617937Q,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么,男,1983年2月4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现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江河镇人,现住青海省天峻县。
原告青海德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青海德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海德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海德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76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青海德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达 措 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德格尔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