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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黔0102民初6653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胡某,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0000元(按钢材总价款10%计算);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10日,因被告承建贵州省凯里市施秉县城关镇第六幼儿园项目工程需要购买钢材(钢筋),原告与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工程钢材用量约为300吨,金额为140万元;钢材由原告先垫资供货,2022年发第一批货30吨,2023年年后发第二批货200吨;并且双方还约定原告是该项目唯一供货商,未经原告的同意,被告不得向其他供货商购买钢材,否则被告按照计划购买钢材总价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22年12月15日、12月25日向被告供了近70吨货物,但后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由原告供货,而是私下向第三方购买钢材修建该项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胡某、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存在对被告的欺诈行为,原告是违约方,被告已经超付钢材款19240.88元,原告依法应予以返还;二、被告不存在合同期内向第三方另行采购的违约行为,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4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反诉原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驳回反诉被告的本诉请求,并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超额支付的钢材款19240.8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存在对反诉原告的欺诈行为,反诉被告是违约方,反诉原告已经超付钢材款,反诉被告依法应予以返还。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钢材的计价方式为供货价格按下单当日《我的钢铁网-贵阳市场建筑工程采购价》公布相对应的品牌、规格、材质、价格基础上每吨上浮380元,反诉被告供应的钢厂品牌没有网价的按‘水钢’品牌相对应的规格、材质价格基础上每吨上浮380元,该价格为含税价。付款方式约定为:2022年年前供货第一部份:垫资30吨。反诉原告先预付每一批次总货款的50%货款,余下50%货款在2023年1月19日(春节前)结清。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反诉原告供应钢材35.939吨,反诉原告支付货款17万元,反诉原告12月25日向反诉原告供应钢材33.839吨。因反诉原告资金短缺,于2023年2月16日应反诉被告要求将剩余货款182448元(含逾期加价部分)全部支付给反诉被告。 但是经反诉原告查询,反诉被告计算的供货价格均高于合同约定标准,超出金额几十至几百元不等。而反诉原告已将反诉被告计算的全部货款支付完毕,存在超额支付情况。根据反诉原告核算,其超额支付钢材款共计19240.88元,该款项依法应由反诉被告予以退回。因此,因反诉被告存在价格欺诈,反诉被告系违约方,依法无权要求反诉原告向其支付违约金,反诉被告多收取的货款依法应予以退还。二、反诉原告不存在合同期内向第三方另行采购的违约行为,反诉原告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反诉原告按照反诉被告要求支付全部款项之后,反诉被告曾与反诉原告现场人员联系了解后续供应钢材事宜并至项目部现场查看,因项目业主方未拨付工程款,现场当时处于停工状态。反诉原告提出由反诉被告继续垫资提供钢材,反诉被告当场表示不同意垫资,并且不愿再向该项目供应钢材,反诉原告只能接受,此后反诉被告客观上亦未向反诉原告的该项目供应钢材。即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已口头解除案涉合同,且客观上反诉被告未继续供应钢材,案涉合同已经依法解除。在案涉合同解除前,反诉原告并未向任何第三方就案涉项目采购钢材,反诉原告不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因此,反诉被告要求反诉原告承担违约金14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反诉被告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并不存在任何的欺诈行为,依照《钢材购销合同》约定钢材价格是按照钢材网价标准每吨上浮380元,该价格是明确的,且送货单对于钢材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都是经双方确认的,答辩人不存在欺诈行为。被答辩人支付的货款都是按照实际送货单支付的,并不存在超额支付的情形。二、被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形下向第三方购买钢材,系合同违约方,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2月10日,原告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供方,乙方)与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方,甲方)、胡某(担保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承建的贵州省凯里市施秉县城关镇第六幼儿园项目工程所需的钢材(钢筋)由乙方提供,工程钢材工程用量:约300吨。金额:(小写)1400000元。四、计价、计量及货款支付方式、1.计价方式:供货价格按下单当日《我的钢铁网一贵阳市场建筑钢材工程采购价》公布相对应的品牌、规格、材质、价格基础上每吨上浮380元,注明:如遇乙方供应的钢厂品牌没有网价的按‘水钢’品牌相对应的规格、材质价格基础上每吨上浮380元每吨。(此价格包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吊装费,运费、先款后票。不含卸车)如果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或虚开的,被相关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注明:发票开具内容(货物发票名称为:钢筋。加价款及违约金发票名称为:价外费。)3.付款方式:3.1、2022年:年前供货第一部份:垫资30吨。乙方收到甲方采购部每一批次钢筋采购计划单后,甲方需先预付乙方每一批次总货款的50%货款,余下50%货款在2023年1月19日(春节前)结清。双方约定:自乙方每一批次货到工地甲乙双方签收之日起的未付款部分货物,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第四条的计价基础上按每天每吨加价款6元(含税13%税率)的标准作为该部分未付款货物的实际结算价款,实际结算时按照本条约定进行结算。双方均认可上述每天每吨加价款6元的约定系未付款货物的结算价格,非违约金性质,甲方同意按上述计价规则的约定计算货款,结算货款本金不受垫资期限日的限制,上述计价规则计算至甲方实际支付完所有钢材款为止。......3.3、若甲方未按时付清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停止后续供货或直接解除本合同。五、交货期限及供应时间要求:1、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项目工程完工并付清全部货款及加价款及违约金止。2.甲方承诺乙方为该项目唯一供应商,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向其他供应商购买钢材,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所有钢材款,并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计划购买乙方钢材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六、交货地点:1.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承建的凯里市施秉县城关镇第六幼儿园建设项目工地现场,到场交货。八、甲方验收人员及权限甲方授权本公司工作人员***、***为本合同经办人,任一经办人可以代甲方履行的权利包括验货、签收、结算、数量确认的相关事项。十、违约责任1、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需在乙方书面合同解除函到达甲方后30日内将所欠货款及加价款及违约金向乙方付清。2、甲方逾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4、本合同签约人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担保方自愿为本合同项目上述所有权利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自甲方无需乙方供应钢材最后一笔应付货款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范围为货款本金、加价款、违约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钢材,于2022年12月15日供应钢材35.939吨,货款178659.56元。于2022年12月25日供应钢材33.839吨,货款168137.284元。合计供货69.778吨,货款346796.84元。两次供货双方均签订送销货单,并由被告指定收货人***签收,并加盖被告公司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秉县第六幼儿园建设项目部印章。被告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原告支付8万元货款,2022年12月22日向原告支付9万元货款,2023年2月16日向原告支付182448元货款,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加价款352448元,该两批次钢材货款已结清。后双方没有在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是被告单方违约,被告另外找了供应商以低于双方合同约定单价的价格向项目供应钢材。 审理中,原告提交我的钢铁网贵阳市场建筑钢材工程采购价格行情,证明送销货单上的钢材单价均是在此基础上每吨上浮380元,双方结算确认的,与合同约定一致。原告还提交其法定代表人***与被告胡某于2023年3月8日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双方确认案涉项目钢材被告公司已经通知其他公司供货了,胡某也表示和王某乙说过,同等条件肯定优先原告。同日,***与被告公司***通话录音,***陈述此前两次供货已经结清了,支付了货款和加价款,原告的单价太高了,所以就让其他家供货了。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原告供货两次后,被告发现其与原告约定的合同单价与钢材网价格悬殊太大,加上业主方没有付工程款,原告到项目上问为什么不下订单,公司委托***与原告对接,双方对钢材价格重新进行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找到第三方垫资供货。 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保全费126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钢材购销合同》、送货单、通话录音、委托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我的钢铁网贵阳市场建筑钢材工程采购价格行情,被告提交的《钢材购销合同》、送货单、钢筋吊牌、2022年12月15日贵阳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2022年12月26日贵阳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钢材买卖合同》第五条:“2.甲方承诺乙方为该项目唯一供应商,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向其他供应商购买钢材,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所有钢材款,并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计划购买乙方钢材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告合同期内违反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另行采购钢材,构成为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需按钢材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即140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4万元,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请律师代理费8000元,保全费1260元、担保费1000元,双方签订的《钢材买合同》第十条约定违约方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故对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胡某作为案涉合同项目的担保方自愿为本合同项目所有权利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范围为货款本金、加价款、违约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故被告胡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被告的反诉请求,请求原告返还超额支付的钢材款19240.88元,前两次供货货款及加价款均有供货单确认,且与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一致,双方在微信中对价款的计算也是认可的,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因此,反诉原告主张超付钢材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140000元。 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被告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驳回反诉原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保全费1260元,由被告胡某、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反诉原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条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