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1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光大成贤(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东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2)湘0103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可供强制执行,因该房屋设有大额抵押且本案执行标的与该房屋价值相差较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湘0103执164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执行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