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正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营口正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03民初24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营口正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民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营口正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