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35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街道办事处南焦宋村村南。
被执行人***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昌国东路1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鲁0303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津达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6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966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76566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9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15日、9月17日、12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12月1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1年12月1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剩余执行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35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李永梅
审判员 赵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