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津达线缆有限公司

山东津达线缆有限公司、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财保302号
申请人:山东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街道办事处南焦宋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8177949X9。
法定代表人:方磊,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云,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披甲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E12F88。
法定代表人:展宏,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柳泉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347182152。
法定代表人:刘曼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津达线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津达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通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山东津达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晓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金莹
代理书记员  边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