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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新疆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10266号 原告:孙某某,男,1942年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新疆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569元,因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减少到10,000元,撤诉减半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54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孙某某。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