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智海王潮会议展览有限公司

海南智海某某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梧州市某某润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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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4民终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321号喜盈门SOHO办公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0377302T。
法定代表人:陈方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毓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梧州市***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苍海旅游集散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7MA5NXNNQ9Q。
法定代表人:黄高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石坤,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以下智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梧州市***润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智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一)一审法院混淆概念,在双方已经做了相应扣减确定结算付款金额以后,对上诉人单方初步方案当作是合同主要义务在未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基础上做出错误认定。上诉人于2019年接受被上诉人委托为其在梧州举办的“绿地点亮梧州新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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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动,同时双方商定合同总价为168700元并由被上诉人盖章合作确认函予以确认。根据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补充证据1双方活动对接人“陈龙”与被上诉人“李子阳”的聊天记录显示,上诉人已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只不过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履行有瑕疵,且根据补充证据2,基于上诉人履行瑕疵的问题,被上诉人已明确最终按照108700元来给上诉人付款。以上事实清楚,但一审法院明显以偏概全,在双方已经有效扣罚且经双方确认补签合同的金额后,一审法院却将上诉人单方的初步方案中的一小部分方案的步骤“表演形式”来作为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认定,这是没有事实依据且认定错误。(二)本案不能及时开票亦不属于上诉人的过错,该付款条件没有达成也是被上诉人故意拖沓导致。根据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质证的补充证据1中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员工代莉给付的合同后,明确询问了被上诉人的活动对接人李子阳什么时候可以开发票付款,对接人李子阳却只是答复“找代莉对接”。开票信息作为被上诉人的财务信息,在被上诉人未配合提供情况下,上诉人根本没有相应的信息来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在被上诉人未配合的情形下导致开票不及时不能归因于上诉人。综上所述,请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服务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按照服务合同的一般商业惯例以及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认为付款的先决条件有两个:第一,双方就活动的履行即服务的项目达成最终的结算要一致;第二,上诉人也就是合同的乙方,按照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90个工作日内,根据被上诉人的付款计划,开具有效的发票,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付款,介于目前的合同履行情况以上两个条件均未达到,被上诉人目前尚无支付上诉人服务费用的义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智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朗润地产公司向智海**公司支付活动服务费用108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朗润地产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拟定于2019年8月在梧州旺城广场举办的“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交予原告承办,为此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制作了《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项目品牌亮相活动执行方案》及《绿地集团广西梧州落地活动预算》报送给被告。其中《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项目品牌亮相活动执行方案》中对表演形式约定的内容为:1.整个活动全程将安排专门的人员拍照、摄像、航拍用于视频剪辑,保证后续宣传;2.在合唱团、乐队演奏我爱你中国等两首歌曲;3.结束时由礼仪模特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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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装置神秘面纱,实现绿地集团的亮相,紧接着主持人在场外播放简短的广告语“千年之约、不负等待、梧州你好、我是绿地”;4.在旺城广场户外圆形LED屏将现场直播活动内容(需要沟通,能否现场直播待定),异形装置亮相的同时更换画面“千年之约、不负等待、梧州你好、我是绿地”;5.乐队演奏欢快的音乐配合现场气氛;6.播放广告语“千年之约、点亮梧州、世界绿地与你相约、唱响美好生活(文字待定)播放五次,将周围群众情绪带入高潮。《绿地集团广西梧州落地活动预算》中列明了项目名称及费用总计168700元。被告收到原告报送的《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项目品牌亮相活动执行方案》及《绿地集团广西梧州落地活动预算》后,向原告发出《合作确认函》,确认将于2019年8月17日在梧州市举行绿地点亮梧州新城心项目委托原告承办,预计合同总价款为168700元,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收到被告的确认函后,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与被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接并展开相关筹备及确认工作。2019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交予原告承办,活动时间为2019年8月,活动地点为梧州旺城广场,服务费用总额为108700元,支付期限为本合同签订生效后90个工作日内。责任约定为1.乙方(原告)严格按照本次活动规定内容及双方约定的事项进行保质保量操作,甲方(被告)有权对本次活动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跟踪,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对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正确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乙方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和甲方其他相关要求,于合同生效后7日内制订“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实施方案报甲方书面确认后组织实施。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活动实施方案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实施方案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3.甲方有权对“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乙方应当接受;4.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对活动执行后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对未按要求执行的活动甲方有权采取处罚措施等其他相关内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未将活动相关的拍照、摄像、航拍等音像资料提交给被告,造成被告后期宣传广告无法制作。原告承认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未将活动相关的拍照、摄像、航拍等音像资料提交给被告,但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双方协商后最终确定的价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服务合同》和《合作确认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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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情形,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本案中,由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未将活动相关的拍照、摄像、航拍等音像资料提交给被告,造成被告后期宣传广告无法制作。被告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服务费的理由成立。原告主张其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无充分证据证实,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驳回原告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37元,由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智海**公司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了以下新证据:
1.被上诉人公众号“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发布的视频(2019年8月19日发布)光盘;
2.被上诉人公众号“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主页及内容页内有15秒的视频的截图。
证据1、2拟证明上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的事实,被上诉人虚假陈述导致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错误认定。
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对上诉人智海**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确认上诉人制作了的15秒的短视频,但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了被上诉人要求的相关的宣传材料。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需要提供被上诉人两个视频,一个是15秒的短视频,另外还有一个纪录片性质的视频。另一个纪录片性质的视频的效果很差,剪辑后无法使用。同时上诉人也没有按照活动安排表的内容完成被上诉人要求的活动材料的制作,因此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对于上诉人智海**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上诉人智海**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性,但不能完全证明上诉人拟证明的目的,本院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作为本案定案参考依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2019年8月18日,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子阳向上诉人智海**公司的活动负责人陈龙发微信:“陈总,视频发不出来吗?我们失信了。”陈龙:“我在检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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帧一帧的,一会儿就好了。”李子阳:“我们这篇软文的截止日期22:30,但是很抱歉我们到现在活动结束了还没出东西,我们昨晚已经发了活动说明,现在是我们失约了,现在所有的群都在骂绿地,后果很严重。”8月19日凌晨,陈龙向李子阳发送视频链接,李子阳回:“陈总,我已经认真看了很多遍了,我觉得这个视频的质量”2019年8月19日上午,李子阳说:“陈总,视频抓紧哈,刚才政府的人都跟我们投资部的同事说了,我们活动骗人。”陈龙回:“好,还有半小时。”2019年8月19日下午,李子阳继续向陈龙发送微信:“陈总,到底你们有没帮忙一起沟通这个事情呀,剪辑师信息都不对等呀,嫌事还不够大吗?”陈龙回:“我们和剪辑那边的信息是同步的。”2019年9月16日上午,陈龙向李子阳发送微信:“子阳,品牌落地的验收单你这儿有啥问题吗?”李子阳以语音回复,陈龙答:“那你就尽快提问题以及你们的解决意见吧。”2020年4月7日,陈龙向李子阳发送微信:“子阳你好,去年的品牌落地活动合同我还没拿到,不知是什么原因?预计什么时候能拿到?”李子阳回:“在代莉那里吧。”2020年6月22日,陈龙向李子阳发送微信:“子阳,合同已收到,请问什么时候可以开发票做付款?”李子阳回:“问代莉,现在都是代莉跟领导直接对接。”
(二)2019年9月30日,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莉向上诉人智海**公司的活动负责人陈龙发微信:“陈总,这个点亮活动,因为出品和视频,领导批示要扣减50%的费用哦。”陈龙:“哪个领导说的?”代莉:“王总。陈总,16.8万元的活动,领导只批了10万,合同只能按10万做了。”陈龙:“我先找找领导。”2019年10月15日,陈龙发微信:“领导没接电话,你等等吧。”代莉:“领导很生气那个活动,他觉得出品没有达到效果,最后那个出彩的视频当天没有出来,活动的点睛之笔没有出来。”“合约不等了,已经批了。”2019年10月29日,代莉向陈龙发送微信:“陈总,这个合同可以做给我了,最终合同金额是108700元。”
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智海**公司与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智海**公司与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是否已经就上诉人智海**公司所提供的活动服务进行了最终结算,上诉人智海**公司请求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支付服务费108700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拟将“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交予上诉人智海**公司承办,上诉人智海**公司遂于2019年8月12日制作《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项目品牌亮相活动执行方案》及《绿地集团广西梧州落地活动预算》报送给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后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向上诉人智海**公司发出《合作确认函》,确认将于2019年8月17日在梧州市举行绿地点亮梧州新城心项目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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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上诉人承办,预计合同总价款为168700元,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为准。上诉人智海**公司承接上述活动后,因上诉人智海**公司提供的活动服务达不到要求,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不同意按168700元结算。以下为上诉人智海**公司的活动负责人陈龙分别与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子阳、代莉之间为微信对话记录。
(一)2019年8月18日,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子阳向上诉人智海**公司的活动负责人陈龙发微信:“陈总,视频发不出来吗?我们失信了。”陈龙:“我在检查一帧一帧的,一会儿就好了。”李子阳:“我们这篇软文的截止日期22:30,但是很抱歉我们到现在活动结束了还没出东西,我们昨晚已经发了活动说明,现在是我们失约了,现在所有的群都在骂绿地,后果很严重。”8月19日凌晨,陈龙向李子阳发送视频链接,李子阳回:“陈总,我已经认真看了很多遍了,我觉得这个视频的质量”2019年8月19日上午,李子阳说:“陈总,视频抓紧哈,刚才政府的人都跟我们投资部的同事说了,我们活动骗人。”陈龙回:“好,还有半小时。”2019年8月19日下午,李子阳继续向陈龙发送微信:“陈总,到底你们有没帮忙一起沟通这个事情呀,剪辑师信息都不对等呀,嫌事还不够大吗?”陈龙回:“我们和剪辑那边的信息是同步的。”2019年9月16日上午,陈龙向李子阳发送微信:“子阳,品牌落地的验收单你这儿有啥问题吗?”李子阳以语音回复,陈龙答:“那你就尽快提问题以及你们的解决意见吧。”2020年4月7日,陈龙向李子阳发送微信:“子阳你好,去年的品牌落地活动合同我还没拿到,不知是什么原因?预计什么时候能拿到?”李子阳回:“在代莉那里吧。”2020年6月22日,陈龙向李子阳发送微信:“子阳,合同已收到,请问什么时候可以开发票做付款?”李子阳回:“问代莉,现在都是代莉跟领导直接对接。”
(二)2019年9月30日,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莉向上诉人智海**公司的活动负责人陈龙发微信:“陈总,这个点亮活动,因为出品和视频,领导批示要扣减50%的费用哦。”陈龙:“哪个领导说的?”代莉:“王总。陈总,16.8万元的活动,领导只批了10万,合同只能按10万做了。”陈龙:“我先找找领导。”2019年10月15日,陈龙发微信:“领导没接电话,你等等吧。”代莉:“领导很生气那个活动,他觉得出品没有达到效果,最后那个出彩的视频当天没有出来,活动的点睛之笔没有出来。”“合约不等了,已经批了。”2019年10月29日,代莉向陈龙发送微信:“陈总,这个合同可以做给我了,最终合同金额是108700元。”
以上事实表明,因上诉人智海**公司提供的活动服务达不到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的预期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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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活动结束后,经过双方的协商交流,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最终只同意按108700元确定合同价格,并签订《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服务合同》。双方实质上是以签订《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服务合同》的形式对上诉人智海**公司提供的活动服务进行结算。上诉人智海**公司关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服务合同》是倒签,《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服务合同》所确认的合同金额108700元是上诉人履行完合同后双方最终商议的价格的主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关于双方并未最终结算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服务合同》第四点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第2点付款约定:“本合同签订生效后90个工作日内,乙方根据甲方的付款计划,凭开具的有效发票向甲方申请付款,即人民壹拾万柒仟捌佰圆整(¥107800元)。”上诉人智海**公司确认《绿地梧州城际空间站“点亮梧州”绿地品牌落地活动服务合同》实际上是2019年11月上旬签订,故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应当在2020年2月上旬支付108700元合同款项给上诉人智海**公司,现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项,故上诉人智海**公司请求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087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以上诉人智海**公司未开具有效发票抗辩付款义务未成就的理由不成立,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开票信息发送给上诉人智海**公司而上诉人智海**公司不配合开具发票,对被上诉人朗润地产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智海**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实体判决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梧州市***润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087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4元(上诉人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3711元,由被上诉人梧州市***润地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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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卓慧
审 判 员 李庆春
审 判 员 莫 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纪淦萍
书 记 员 钟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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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