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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琼0106民初7755号
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喜盈门广场SOHO写字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0377302T。
法定代表人:陈方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寰,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毓兴,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上海爻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东大公路5388弄20号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07538021。
法定代表人:王东旭,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爻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尾款5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从2021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4日为8342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所支出的律师服务费用25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所支出的保函费用2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于2021年1月6日-7日在安徽芜湖召开“星途VX下线发布项目”活动,被告将该次活动的传播规划、活动运营、搭建设备、物料采买、会务接待等交予原告负责,活动服务金额暂定为2560000元,活动结束经双方结算确认活动最终结算金额为2150000元。活动结束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600000元,至今拖欠550000元;合同约定尾款在项目结束后45个自然日即2021年2月28日支付完毕,双方还约定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需按每日0.04%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担原告实现合法权益产生的必要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鉴定费等。活动结束至今经原告方多次催款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已明显构成违约,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21年8月13日,被告上海爻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服务费债务款项565000元;
二、被告上海爻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款项565000元;
三、双方一致同意,被告上海爻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放弃向被告上海爻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追偿因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或利息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函费等费用;
四、如被告上海爻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的,视为违约,被告上海爻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承担律师费25000元、诉讼费5202.1元、保全申请费1370元、保函费2000元,合计33572.1元;继续支付服务费尾款550000元,并从2021年2月28日起每日按结算金额2150000元的0.04%计算违约金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五、在本院作出调解书后,原告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爻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符史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任玥文
书记员梁定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