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6执6294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方旭,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毓兴,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葡英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
申请执行人海南智海**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葡英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6民初6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23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工商注册、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车辆、不动产、保险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发函请求被执行人所在地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淑娟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