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106民初14713号之三
原告:海南智海王潮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华信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县。
原告海南智海王潮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海南智海王潮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智海王潮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2元,减半收取计4421元,由原告海南智海王潮会议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涂业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