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智海王潮会议展览有限公司

海南智海王潮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与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3民初5190号
原告:海南智海王潮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321号喜盈门SOHO办公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037730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鹏飞,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6号A座25层,注册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4-0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76182617Y。
法定代表人:高宏刚。
原告海南智海王潮会议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签订《第三方合作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有:1、原告为被告提供其“博鳌北汽幻速S5会议”的第三方人员、物料、搭建等现场各类相关服务;2、活动服务总费用为444114.56元,后最终结算价格为556298.6元;3、活动项目尾款应于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12日前全部支付;4、如甲方(被告)在合同规定日期内未向乙方(原告)付款,则每迟延一日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付款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于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支付了251015.5元,至今仍拖欠原告305283.1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及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服务款项人民币305283.1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4月13日起以305283.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4月15日为134080.34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函费用1500元、律师服务费27451元、差旅费暂计6000元(实际发生为准)。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的注册地虽为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4-012-A,但该地址并无主要办事机构,而被告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招聘等信息显示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故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据此,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