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8494号
原告:北京**众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院**楼**211。
法定代表人:闻秀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视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众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视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众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麻莉
书 记 员 杨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