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7798号
原告:陕西纳四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DMLE61。
法定代表人:张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慧敏,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710KX9。
法定代表人:黄雄涛,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陕西纳四方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纳四方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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