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12执771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义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1969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3853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78元。案件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有保险未报销故暂停向你支付,待保险理赔完毕一次向你支付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2执771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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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