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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鄂06行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辛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24)鄂0602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上诉人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既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