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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吉祥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502民初390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