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502民初390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