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2224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陕西翔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202号九座花园1幢13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翔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