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02民初2811号
原告:延安岩砂晶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李家湾村50号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J5YF5D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华丰二期十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83512576E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岩砂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岩砂晶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以双方准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岩砂晶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岩砂晶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4元,原告已减半预交2927元,实际由原告延安岩砂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927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