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3245号
原告:辉县市宏盛预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82MACP7T47
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郑屯村。
法定代表人:院士钊,任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矿山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6249185X0
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魏东丹,任总经理
原告辉县市宏盛预制厂诉被告新乡市矿山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辉县市宏盛预制厂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县市宏盛预制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宏盛预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辉县市宏盛预制厂负担。
审判员 曹永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军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