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7民初253号
原告:新乡市矿山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6249185XO(1-1)。
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魏东丹,任公司经理。
被告:秦皇岛金舵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348066086N。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区北二环36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矿山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金舵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矿山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矿山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50元,由原告新乡市矿山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