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黑龙江省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黑1081行审79号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员。 委托代理人***,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接到申请后,并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立案后,本院进行书面审查,发现本案申请时间未到申请时限,应不予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绥)环罚[2018]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