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725执41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力业电梯有限公司,地址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9)黑0781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力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3,202.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02.00元),申请执行费2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承诺在2021年1月1日前给付10,000.00元,2021年2月1日前给付10,000.00元,余额3,447.00元,于2021年3月1日前全部履行到位(其中包含案件受理费202.00元、申请执行费245.00元)。申请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3月1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案款,伊春力业电梯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725执4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