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22民初1830号
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同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57486676X1。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飞龙镇清白庄村8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0********。
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23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固原程鹏起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