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文水县文倚村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4644号
 
原告: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全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威,陕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君,陕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白  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付抒寰
书  记   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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