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651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骅岩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王肖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8W3FB2Y。
法定代表人:田成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铭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西路小王庄汽车运输二场宿舍8排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35891589R。
法定代表人:张朝旭,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临港骅岩砂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铭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39630元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骅岩砂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骅岩砂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铭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63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