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475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骅岩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王肖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8W3FB2Y。
法定代表人:田成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铭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西路小王庄汽车运输二场宿舍8排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35891589R。
法定代表人:张朝旭,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临港骅岩砂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铭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骅岩砂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铭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39630元。
案件申请费1718元,由申请人沧州临港骅岩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