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49844号
原告: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二区D座一门-101。
法定代表人:翟立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亮,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昆,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29号仁恒海河广场13号楼。
主要负责人:石洪峰,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担负(天津佳融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39570元,本院退还39545元)。
审 判 长  权广建
审 判 员  许 强
人民陪审员  唐广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瑞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