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6597号之一
原告:***,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80736F,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东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