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10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宇,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单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京市白下区川金楼火锅店,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长白街**/div>
经营者:***,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审被告:**懂,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南京市白下区川金楼火锅店、**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告,其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帅
审判员 郑慧
审判员 李斐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