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5802某某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5802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单国平。
原告***与被告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立案后,经本院催缴,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