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507号
原告:**1,男,200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理人:**2(**1之父),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麟,江苏新高的(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单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1与被告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1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本案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