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6597号之一
原告:***,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80736F,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东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单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强
人民陪审员  姚世祥
人民陪审员  孙 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