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铠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英力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铠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4305号之一 原告:重庆英力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18号7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GQX4C。 法定代表人:***,重庆英力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铠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2号1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QB91N。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英力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铠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英力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英力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英力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英力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2.50元(原告已预交741.25元),减半收取741.25元,由原告重庆英力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