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解封民事裁定书
﹝2010﹞***初字第0207-1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9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10)***初字第02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单等证据,能够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其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