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解封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霍民一初字第0207-1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9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10)霍民一初字第02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单等证据,能够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其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李述东
审判员施文中
代理审判员朱鹤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