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0民初6180号
原告:上海埃特品视觉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388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柏创智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10号7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埃特品视觉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柏创智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属于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故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裁定本案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埃特品视觉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制作费735,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523,3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制作费585,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398,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585,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月在上海市杨浦区签订《效果图制作合同》一份,由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建筑多媒体效果图,并对建筑效果图的类别、品名、单价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完成了一系列建筑多媒体效果图的制作,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制作费585,7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柏创智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经核对,2020年制作费应为397,600元,2021年制作费应为244,040元,两者合计641,640元,扣除被告已经预支的27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制作费366,640元。第二,原告关于双方制作费确认流程的表述不实。被告人员在《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上签字仅表示收到效果图,并非对其上金额予以确认。根据《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的约定,制作费确认流程为:原告向被告交付效果图;被告对接人员确认收到效果图后,在《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上签字,并对费用提出调整意见;被告部门负责人确认效果图,并对费用提出调整意见;最终确认后加盖被告公章。只有加盖被告公章的《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才表明被告对制作费用进行了确认,而原告提供的《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只有少数盖章,多数没有盖章。第三,在效果图制作中,原告存在以下问题:(1)错报效果图类别,将价格较低的效果图类别报为价格较高的效果图类别;(2)将修改图错报为新图,从而按照新图主张全价;(3)将小幅度修改按照大幅度修改报价;(4)仅在原告提交的效果图汇总表中出现,未提供《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也未提供效果图以及向被告交付效果图的证明;(5)原告提供的原图与修改图高度相似,被告无法区别,按0元计费。第四,合同备注第6条约定,被告应在双方结算确认后60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但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在《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第2条重新约定,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制作委托书》后某一个时间全额支付款项。即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被告才付款。因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被告认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被告逾期付款的情形,无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称,2020年制作费应为523,900元,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275,000元,原告认为应先支付2020年的制作费,故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制作费248,900元,2021年制作费应为336,800元,上述两项合计,被告共欠原告制作费585,700元。双方并未约定被告所述的制作费确认流程,之所以《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有的是一人签字,有的是两人签字,有的加盖公章,有的没有加盖公章,完全在于被告。一人签字表示该项目被告只有一个对接人,两人签字表示该项目被告有两个对接人,加盖公章表示被告对接人签字后觉得效力不够,又加盖了公章,所以加盖公章的《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数量很少。原告认为,只要被告对接人员签字,即表示认可制作费,若被告有意见,会直接在《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上作出修改,原告也是按照被告修改后的制作费进行结算的。《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约定,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约定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被告付款的前提条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原、被告签订《效果图制作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效果图多媒体制作,原告按以下类别、品名、单价向被告提供制作成果:一、建筑效果图:A类分5个品名:住宅建筑透视每张1,800元-2,000元,住宅建筑高平视每张2,500元,住宅建筑小鸟瞰每张2,900元,住宅建筑鸟瞰每张4,000元-4,500元,群体鸟瞰每张6,000元;B类局部小透视每张600元;C类多曲面异型建筑每张300元-600元;D类(超大像素点)大像素点的图每张在A类基础上加600元;E类(室内)分2个品名:大堂每张2,000元,会议室每张2,000元;A/B/C/D级别修改分为80%、60%、40%、20%,视项目情况双方协定;二、动画多媒体:建筑投标动画高清600元/秒;多媒体演示1,200元/分钟。备注:加收费用:若项目模形不改,更换景别(如日景改夜景或改黄昏)按80%计算,项目只发大图3dmax与psd不外发;若被告资料提供不完整或者需要配合方案推敲的项目,或只出一张图的情况下,需要在整体报价基础上加收20%-50%的费用;项目交图后深化修改部分原告将视实际工作量收费;模形不改景别不改,角度调整原告将按新图计算;双方按照原告实际制作且经被告验收后的成果数量以及本合同相应的单价进行结算,被告应在双方结算确认后60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承担应付未付款项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等等。
2.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双方以《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为结算依据,且《制作委托书》相当于《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制作委托书》约定:双方同意以《制作委托书》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部门负责人应于收到《制作委托书》后在X年X月30日前全额支付款项;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约定:双方同意以《制作委托书》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签字即验收合格。其余内容同《制作委托书》。
3.审理中,原告提供2020年《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共52张,经被告人员修改价格后,2020年制作费为523,900元;2021年《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共30张,经被告人员修改价格后,2021年制作费为336,800元。其中,少数几张《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上盖有被告公章,多数未盖章,所有《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上均有被告人员签字。庭审中被告确认,***、***、***、***、***等都是被告的项目设计师或对接人,***、***、***、***都是被告的部门负责人。
4.截止目前,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制作费275,000元,其中150,000元系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于2022年1月28日支付。
5.审理中,被告提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12月21日,***询问***:“针对我们公司的2010年(2020年)的398900费用,还有2021年336800,公司有出款计划了不”,***回复:“。老大们答应在1月中旬左右把2020年的供应商款项可以做个了结,希望的折扣还是在6折”,***表示:“如果按6折,我们就没有必要谈了,因为是要亏本,再者是这样,做这些项目之前都是签了单价合同的,也不能因为要一次性给我们结费用,就要让我们打6折,所以我们公司是没办法这样去计算的”,“。这个星期内,我们希望有个结果,。如果不能答应我们在春节前一次性结完2020年的费用(按8.9折),我们将收回这个8.9折的折扣,折扣的事情就不做数了,从下个星期开始,我们还是按2010年(2020年)的398900费用,还有2021年336800这样结算,。”。2022年1月17日,***发微信给***:“。春节前把2020年的398,900元款项8折排款结清,可否”,***予以拒绝。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效果图制作合同》《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交通银行企业网银回单,被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核,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效果图制作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执行。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双方以《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为结算依据,且《制作委托书》相当于《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因此,《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的约定应视为对《效果图制作合同》之补充,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效果图多媒体制作成果,被告人员在《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上对制作费价格作出修改后,予以签字确认。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制作费。但双方对拖欠的制作费金额产生争议。首先,《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虽约定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但同时约定签字即验收合格。被告于庭审中确认在《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上签字的人员均为被告员工,且制作费价格由被告人员修改,故原告有理由相信在《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上签字的人员系代表被告就效果图验收合格及制作费审核确认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在被告人员签字的基础上加盖公章完全由被告掌控。因此,本院对被告关于制作费确认应以被告盖章为准,未经被告盖章确认的制作费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其次,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并未对2020年制作费398,900元、2021年制作费336,800元提出异议,仅在制作费折扣上未能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直至原告起诉索要剩余制作费时,被告才要求重新认定制作费金额,没有事实依据。最后,《制作委托书》《效果图制作费用确认单》约定原告应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约定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被告付款的前提条件,而是约定了付款期限。现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余款,显属违约。原告按照被告修改后的金额主张拖欠的制作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要求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但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22年1月28日又支付了150,000元制作费,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基数和起算日期应作相应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柏创智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埃特品视觉艺术有限公司剩余制作费585,700元;
被告上海柏创智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埃特品视觉艺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8,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以248,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6,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7元,由被告上海柏创智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上海埃特品视觉艺术有限公司负担896.50元,被告上海柏创智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6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