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弘燊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思维奇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1民终8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思维奇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原审第三人:广西弘燊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思维奇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维奇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西弘燊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燊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3民初10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3民初1093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举证的权利。(一)***一审的主要诉请是要求思维奇公司支付业务费、各分公司管理费,而这些费用均被弘燊公司收取,相关凭证亦由弘燊公司控制,弘燊公司又由被上诉人全权控制,***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上述相关凭证证据,在***多次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弘燊公司的财务资料,以便查明2017年至2022年5月期间的业务费回款、各个分公司管理费收取情况及数额,但一审法院既未依法向被上诉人释明诚实举证的义务和要求,又未根据***申请调查取证,却以***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收取了相关费用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实则放任了被上诉人怠于举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的举证权利,造成案件裁判结果背离了客观事实。(二)因一审怠于履行调查取证的职责,上诉人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后依法向弘燊公司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以获取本案有关业务、分公司管理费的证据材料,因行使知情权的工作正在进行中,为此向一审法院申请中止诉讼,待有关知情权工作完成并取得相应证据后再继续诉讼。一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属于程序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第3.4条约定“转让价款指转让目标股权的购买价,......其中甲方经营期间承接的设计项目的未回款部分的市场业务费除外”;第4.4条约定“弘燊股权转让前甲方已发展的柳州、珠海、江苏、贺州、梧州五家分公司由甲方按现状负责管理,管理费作为甲方的报酬由甲方收取”。无论是从合同条款还是通过合同整体解释上看,业务费和分公司管理费均属于股权转让对价。上述条款系上诉人退出弘燊公司获得的对价部分,明确案涉股权的转让对价包括现金640万以及未回款部分的市场业务费、管理费两个部分。而被上诉人思维奇公司仅履行了640元部分的付款义务,未履行支付未回款部分的市场业务费义务,应当认定被上诉人思维奇公司尚未履行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全部义务。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股权转让价款为640万元,并不包括业务费、管理费”存在严重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未依约移交业务合同等资料”存在严重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第一,上诉人并不是业务合同的当事人,业务合同本身就是由弘燊公司所持有,被上诉人已经实际控制公司,且长期以来从未向上诉人提出过移交所谓业务资料的要求,被上诉人以自己的行为确认了其认可上诉人完成了弘燊公司一切业务资料移交的义务。第二,在上诉人收到全额转让价款时,已将弘燊公司80%股权变更登记到被上诉人思维奇公司名下,法定代表人亦变更登记为被上诉人思维奇公司指定人员,被上诉人思维奇公司亦派人全面接管弘燊公司,被上诉人思维奇公司即成为弘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全面接管弘燊公司。弘桑的全部资产、文件、资料、业务合同、证照、资质证书、公司印章印鉴、银行网银U盾都已在被上诉人思维奇公司的控制下全面接管。第三,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时,就与被上诉人依据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配电网部分项目表》确认了未回款的设计项目,且该附件《配电网部分项目表》上亦经过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思维奇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签字确认,亦并不存在上诉人未依约移交业务合同等资料的情形。三、被上诉人思维奇公司以不当方式阻却合同回款条件成就,应视为回款条件已成就,应当向上诉人支付业务提成、管理费。四、案涉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合同,但合同中不仅对股权转让进行了约定,还对上诉人应获得的管理费及业务费进行了约定,故案涉合同应为无名合同。 思维奇公司、***、***、***辩称,一、本案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也认可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人关于其申请可通过提起股东知情权等方式收集证据,在二审开庭前,上诉人也如愿行使了股权知情权,但也未能收集到弘燊公司有收取业务尾款及分公司管理费的证据,该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其承担。二、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思维奇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款,思维奇公司已完全履行义务,对于业务回款、分公司管理费,无论是从性质、来源、收取对象、收取人等均不是作为股东的思维奇公司有权干涉的,***要求思维奇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弘燊公司并未收到业务回款及分公司管理费,上诉人主张支付该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三、股权转让协议第5.1条约定上诉人应当移交弘燊公司的业务合同、文件等,但上诉人并未移交,导致管理费等无法收取。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弘燊公司的意见与思维奇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未到庭陈述意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思维奇公司向***支付各分公司所交纳的管理费165万元(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2.判令思维奇公司向***支付设计项目的市场业务费139万元;3.判令思维奇公司向***支付违约金64万元;4.判令***、***、***对思维奇公司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思维奇公司、***、***、***承担。 一审查明事实:2017年1月18日,***、***(甲方、股权转让方)与思维奇公司(乙方、股权受让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就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弘燊公司80%的股权进行约定,其中第三条“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约定:3.....***、***将持有的弘燊公司70%、10%股权转让给乙方。....3.3乙方收购甲方转让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为总额640万元。3.4转让价款指转让目标股权的购买价,包括转让目标股权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其中甲方经营期间承接的设计项目的未回款部分的市场业务费除外,具体项目,见清单。转让价款不包括下列数额:甲方未向乙方披露的弘燊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6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1)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50万元诚意金,协议签订后该诚意金抵作股权转让款。(2)本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余下590万元转让款,至此全部股权转让款均已支付完毕。(3)乙方以股东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视同乙方支付。3.7上述甲方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乙方支付至下列银行账户:***尾号190建行账户,金额90万元。***尾号441信用社账户,金额500万元。第四条约定:4.4弘燊公司股权转让前甲方已发展的柳州、珠海、江苏、贺州、梧州五家分公司由甲方按现状负责管理,管理费作为甲方的报酬由甲方收取。若弘燊公司收到相关费用的,应及时转付甲方。....5甲方有义务为弘燊公司承接业务,市场业务费提成比例按公司制度实行,不低于其他人。以上费用在设计费回款后五个工作日按约定比例支付甲方。第五条约定:5.1甲方收到全额转让价款当日乙方即成为目标股权的合法所有.....甲方应当配合向乙方移交弘燊公司的全部资产、文件、资料、业务合同、证照、资质证书、印章印鉴、网银U盾等工作,双方对资产移交制作清单并办理签收手续,实现乙方全面接管。第六条约定:.....7弘燊公司于本合同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甲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的金额(甲方经营期间承接的设计项目的未回款部分的市场业务费除外,具体项目见清单)。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乙方所作的保证和承诺,甲方可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第十一条约定:.......通知与送达:........方联系人为***,乙方联系人为***。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附件《配电网部分项目》中载明相关项目由***、***承接。同日,***、***、***共同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一份《连带保证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对甲方与思维奇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到股权转让后弘燊公司对甲方承担义务的,乙方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19日,案外人***向***尾号190建行账户转账支付50万元、90万元。***于2017年1月19日出具两份《代付款证明》,载明其代思维奇公司向***、***支付收购弘燊公司股权意向金50万元、股权转让款90万元。2017年1月22日,案外人***出具一份《代付款证明》,载明其代思维奇公司向***、***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2017年1月20日、22日,思维奇公司合同联系人***向***尾号441信用社账户转账支付300万元、200万元。2022年5月6日,***以思维奇公司违约为由诉至一审法院并提出如前诉请。一审庭审中,***明确本案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关系,并主张其已将业务合同等文件资料移交思维奇公司,但称双方未就移交签订协议。 另查明,弘燊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2017年1月25日,弘燊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由***持股80%、***持股20%变更为***持股10%、***持股10%、思维奇公司持股80%。弘燊公司设立了鹿寨分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桂林分公司、崇左分公司、贺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梧州分公司、安徽分公司、珠海分公司、柳州分公司、第一分公司、桂林二分公司13家分支机构。 一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24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1240元,由***负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与思维奇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将持有的弘燊公司70%、10%股权转让给思维奇公司,思维奇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总额640万元。思维奇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了股权转让款640万元,思维奇公司根据该合同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关于管理费和业务费。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思维奇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不包括业务费、管理费。该合同中明确,弘燊公司于本合同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的金额(***、***经营期间承接的设计项目的未回款部分的市场业务费除外)。并约定***有义务为弘燊公司承接业务,市场业务费提成比例按公司制度实行,不低于其他人,费用在设计费回款后五个工作日按约定支付***。弘燊公司股权转让前***已发展的柳州、珠海、江苏、贺州、梧州五家分公司由***按现状负责管理,管理费作为***的报酬由***收取。若弘燊公司收到相关费用的,应及时转付***。根据前述约定,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市场业务费支付主体均为弘燊公司。思维奇公司并不是支付管理费及市场业务费的责任主体,***在本案中并未主张弘燊公司支付管理费及市场业务费,其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主张思维奇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费及市场业务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思维奇公司已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640万元,***主张思维奇公司支付违约金64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在《连带保证协议》承诺对《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到股权转让后弘燊公司对***承担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要求***、***、***对思维奇公司向其支付分公司管理费、设计项目市场业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弘燊公司的财务资料,并申请中止诉讼。但因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要求查询弘燊公司的财务资料其可通过股东知情权解决,与本案并无关联,故一审对其请求中止诉讼不予准许,程序没有违法。 ***以思维奇公司系弘燊公司实际控制人,思维奇公司以不当方式阻却合同回款条件成就为由,主张思维奇公司承担支付管理费及市场业务费的责任,但***在本案中是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认为思维奇公司作为弘燊公司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权利的情形,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思维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