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谛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242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3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1856129H。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巧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维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2栋1-4楼、6-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1416K。
法定代表人:ROBERTJINCHENGZHU。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春,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案相关情况
一、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二、仲裁机构案号:(2019)深国仲裁5740号。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1.维谛公司向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意误导仲裁庭作出了错误的仲裁裁决;2.维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试义务,导致设备长期不能正常运转,对日常生产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构成严重违约;3.维谛公司提供缺陷设备违约在先,其后又利用技术主导地位迫使***公司购买维修服务延长质保期,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具体撤裁理由详见申请书。
四、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未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申请人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属于案件的实体问题,不属于《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具体答辩意见详见答辩状。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根据申请人申请书载明,被申请人隐瞒的系由申请人转交给被申请人的,第三方向申请人发出的函件,该证据应当由申请人持有,且申请人在仲裁阶段答辩以及提出反请求时均未提及上述函件。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隐瞒相关证据的事实不成立。至于申请人提出的涉案货物质量问题以及被申请人履约瑕疵问题均属于仲裁事实审查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5740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超凡
书记员  古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