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926民初1597号
原告: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北防腐蚀及新材料产业园崇礼路**。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卫,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彬彬,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平乐镇张盘村。
被告:刘培祥,男,199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颜村铺乡刘郎庄村**。
原告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诉被告刘培祥、王彬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卫、被告王彬彬、刘培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委托款7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2日原告与郑州万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伯汇公司)签订《企业(建造师)委托合同》,原告委托万伯汇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建造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先行支付被告88000元的推荐报酬,并按照万伯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彬的要求将该款直接打入其账户,后来履约过程中,万伯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推荐符合条件的建造师。期间原告多次到万伯汇公司和王彬彬协商解决,王彬彬称被他们的上家骗了,以各种理由推脱,经原告多次催要退款,万伯汇公司仅退还10000元,尚欠78000元未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万伯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得知万伯汇公司已注销。根据《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王彬彬辩称,1.原告委托万伯汇公司提供符合资质的人才,已经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无法证明万伯汇公司违背了合同要求;2.注销公司是因为员工作了一些东西,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3.要求原告提供其提供的人才不能使用的证据,同时要求原告退还被告提供的毛焕华毕业证原件,验证真伪后,同意退还原告委托费78000元,否则不予退还委托费。
被告刘培祥辩称,原告与万伯汇公司签订的合同日期为2019年6月,刘培祥是2019年9月变更的股东,不应该起诉刘培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企业(建造师)委托合同》、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且能够证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委托款88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万伯汇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表一份,能够确定二被告为该公司股东,且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3.原告提交的毛焕华社会保险缴纳信息情况查询表一份,经查询,该信息表中二维码显示该账号已注销,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被告提出异议,并提交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金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进行反驳,且能够证明原告为毛焕华缴纳社保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4.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钉钉软件打印件、顺丰单号,能够达到其证明的目的,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6月12日原告与万伯汇公司签订《企业(建造师)委托合同》,“委托方(甲方)神华公司,(乙方)万伯汇公司,合同约定,原告委托万伯汇公司推荐1名无社保的建造师,期限为2年。合同第三条合同履行约定,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万伯汇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内容。2、神华公司收到万伯汇公司推荐的高级人才的变更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为人才办理申报注册手续。如果神华公司延误注册或因神华公司的原因造成注册不成功,神华公司应及时退回已接收的相关资料,万伯汇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相应费用。3、如因人才自身或万伯汇公司的各种原因导致神华公司注册不成功,万伯汇公司在收到神华公司退回该人才相关证书,并确认神华公司已在相应管理系统退回未成功注册人才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万伯汇公司退还未成功注册人才的服务费及人才聘用费。万伯汇公司拒绝退还或是未经神华公司同意迟延退还,神华公司有权按照应退回的未成功注册人才相关费用的2%每天的标准向万伯汇公司收取逾期支付违约金。4、本合同约定聘用定金甲方应直接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甲方不得向乙方未书面授权的工作人员直接支付现金或提供支票,否则支付无效。5、甲方收到相关人才注册资料后,甲方保证证书原件及相关复印件不遗失、注册前不作与注册无关的使用行为。注册成功后聘用人才可以挂靠项目。甲方在聘用期内应依法为人才办理继续教育、安全培训、购买社保统筹等事宜甲方并承担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及责任。(需乙方或人才配合学习时,人才必须无条件配合,如因人才和乙方不配合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6、合同期间甲方应要善保管乙方推荐人才的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为人才办理补证手续和承担相应费用。如因证书原件遗失影响人才使用的,具体赔偿事宜与人才本人协商解决。如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乙方推荐人才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失效或注销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本合同约定委聘用费用及人才服务费等费用,甲方应遵循双方约定方式支付,若产生其它费用(若甲方需要人才亲临甲方办公地的,甲方应负担相应的差旅费用),甲方应直接向人才支付。8、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6月13日按万伯汇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王彬彬的要求将88000元支付给被告王彬彬,万伯汇公司向原告推荐了建造师毛焕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书等资料,原告于2019年7月为毛焕华办理入职手续,同时在2019年7月至9月间为毛焕华缴纳社保。后因毛焕华离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委托费用88000元,被告只退回费用10000元,剩余费用78000元,被告以已向原告提供合格人才,原告没有退还毛焕华毕业证等资料为由拒不退还,由此发生纠纷。
另查明,万伯汇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成立,股东为被告王彬彬与张卫峰(案外人)。2019年9月23日万伯汇公司股东张卫峰(案外人)退出,股东变更为被告王彬彬和刘培祥。2020年3月17日万伯汇公司因决议解散被注销。
本院认为,因案涉合同一方万伯汇公司已经注销,本案原告只能将万伯汇公司的股东被告王彬彬和刘培祥列为本案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刘培祥辩称不应当成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是原告神华公司与万伯汇公司签订的《企业(建造师)委托合同》,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神华公司委托万伯汇公司为其推荐合格建造师,万伯汇公司依约给其推荐了人员并提供了相关证书,原告给推荐人员办理了入职并缴纳社保。本案原告诉称万伯汇公司并未为其提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向其推荐的毛焕华不是唯一社保的证据无法核实,并未达到其证明目的,且被告提供有效证据对该主张进行了反驳,证实了万伯汇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同时原告也没有按约退回推荐人员毕业证书等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委托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金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