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方乐电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工业区1554号。
法定代表人:王洲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宙,河南云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丽,河南云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杨军,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原审被告:王红新,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原审被告:郭滨,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原审被告:胡云龙,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原审被告: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北防腐蚀及新材料产业园崇礼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敏,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方乐电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军、王红新、郭滨、胡云龙、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6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9.18元减半收取4629.5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