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保77号
申请人:韩新军,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申请人: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匡城路总部花园A区6号楼。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韩新军与被申请人***、***、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3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