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02财保5号
申请人:江苏环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风帆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4570719。
法定代表人:钱朝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镐慧,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匡城路总部花园A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463635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环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69638.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环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69638.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68.19元由申请人预交,如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