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7963号之二
原告:天台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西演茅路9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DW4YD09。
法定代表人:蒋照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宇,公司员工。
被告: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匡城路总部花园A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4636359T。
法定代表人:李辉。
原告天台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天台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台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台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天台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宝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戴景莹